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8条)
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A.某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A属于上述第(2)条;B属于上述第(3)条;C属于不平等主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诉讼管辖(14年单选)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9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9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学习提示】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取消了*9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同时将第三条调整为“县级以上”,考试时请按教材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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