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2016年重大调整)
(一)受案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附带审查(2016年新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9审行政案件:(2016年重大调整)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新增)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新增)
(4)跨地区管辖
经*6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016年新增)
(三)起诉和受理
1.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起诉期限
(1)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60日)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作为的行政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重大调整)
②保护时限(2016年新增)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2016年新增)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3.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2016年新增)。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2016年新增)。
2.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3.审限和上诉期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9审行政判决。(2016年新增)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9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9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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