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
1.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调整)
(1)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3)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4.规范性(2016年调整)
(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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