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3】无权代理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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