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包安排的含义
被审计单位可能将全部或部分的信息技术职能外包给专门的应用软件服务提供商或云计算服务商等计算机服务机构。
(二)审计准则的考虑
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对服务的控制,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业务流程)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参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规定办理。
【链接】2015年教材P40“(四)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2.3,附录2-1)。
(三)实施与服务机构活动相关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与服务机构活动相关的下列程序:
1.了解服务机构中与内部控制相关的控制以及针对服务机构活动所实施的控制;
2.获取相关控制运行效性性的证据。
(四)获取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证据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可通过以下程序获取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证据,包括:
1.了解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对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报告或与控制测试相关的商定程序报告;
2.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服务机构活动的控制;
3.对服务机构实施控制测试。
(五)评价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报告
如果可以获取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对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对控制的测试涵盖的期间以及与管理层评估时点的关系;
2.对控制的测试涵盖的范围、测试的控制及其与企业控制的关联度;
3.对控制的测试结果,以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对控制运行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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