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破产法的要点在于公平清偿。“欠钱要还,但还也得有个还法”,这就是破产法要规范的。
破产中,人民法院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理解时注意哪些行为可以由管理人自行处理,哪些要备案,哪些要人民法院决定。理解了破产本身(狭义的破产法),再理解重整与和解较好。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五种情况必须掌握,破产申请中重点关注破产重组申请在受理后、宣告前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该种申请人。破产申请中更为重要的是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尤其是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继续履行or解除合同)和诉讼、保全措施、执行程序(诉讼或执行的对象、如何处理),要重点预习。
管理人制度要重点关注任职资格尤其是利害关系的具体认定。
破产撤销权必须重点预习。区分受理前1年内的撤销和受理前6个月的撤销(是否恶意,是否具有不公效果or推定),对于司法解释(二)中修改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法条原文必须仔细看一遍。破产取回权分权利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这些都要重点掌握,涉及到的法条*4能仔细过一遍。
破产的抵销权重点关注管理人的异议权(约定了异议期如何处理,没有约定异议期如何处理)和不得抵销的情形(尤其是涉及到2014年新增的出资人抵销权的限制)。
重整程序重点关注,进入重整期间的效力、出资人组、上市公司重组的特殊规定都必须重点把握,尤其是出资人组的问题。破产清偿顺序要重点关注税款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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