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的内容
一、函证的对象
审计准则针对银行账户、应收账款等事项函证的强制性规定:
1.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函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2.对应收账款的函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3.对存货的函证
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
二、函证的范围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审计抽样或其他方法选择函证样本,保证选取的样本代表总体。
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从总体中选取特定测试项目进行测试,选取的特定项目包括:
金额较大的项目、账龄较长的项目、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重大的关联方交易、重大或异常的交易、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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