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1.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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