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1)主动追认;
(2)经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予以追认;
(3)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
(1)明确拒绝追认;
(2)默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的回应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4.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提示1】催告权不要求相对人善意;撤销权则只有善意相对人才能享有。
【提示2】本人如欲追认,应在善意相对人撤销合同之前追认;善意相对人如欲撤销合同,也应于本人追认之前撤销。
【提示3】此处的撤销权只须由善意相对人依法通知即可,不必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而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二)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2)构成要件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
(3)构成要件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有理由相信】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
(1)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如果主张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②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
(2)被代理人(本人)
①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即如果善意相对人选择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②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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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年)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答案】D
【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题2·单选题】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2011年)
A.丙公司有权根据无权代理制度撤销该合同
B.甲公司有权根据无权代理制度撤销该合同
C.丙公司有权根据表见代理制度主张该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履行该合同
D.如果丙公司根据表见代理制度主张该合同有效,甲公司不得以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答案】B
【解析】(1)选项BD:表见代理对于本人(甲公司)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2)选项AC: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丙公司)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例题3·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例题4·多选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2007年)
A.该买卖合同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
C.乙可以撤销该合同
D.甲可以追认该合同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丙只是单纯的知情,不能直接认定为恶意串通;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本题相对人应为丙,且丙是知情的,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应当在善意第三人撤销合同之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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