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是注册会计师税法里的内容。对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的学习,Oreo学姐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他们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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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税法《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这一共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申请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二种是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共有十二种。
第一种是征税行为,即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减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行为。如果出现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假如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第三种是发票行为,即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行为。
第四种是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为。
第五种是行政处罚行为,即罚款、没收财务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第六种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即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
第七种是资格认定行为。
第八种是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第九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种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第十一种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第十二种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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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第二种到第十二种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以上是注册会计师税法《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注册会计师税法《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的重要知识点,考生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方法建立知识框架来加深对这些知识点的记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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