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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1、受让人受让时善意
①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A)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B)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C)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D)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E)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③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①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②要求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作为谨慎的市场主体,理应对标的物来源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从而产生进一步了解之义务,若受让人未履行此义务,则因其应当知道而不构成善意。(2020年案例分析题)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提示】转让人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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