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
5.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
6.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
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2.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免税收入则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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