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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同一致的行为。
认定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4)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2.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于价格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3)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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