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强制措施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1-12
1.拘传
(1)适用对象:未被羁押,需要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3)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
(4)执行
拘传时,应当有2人以上的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5)持续期限
拘传持续的期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6)地点
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7)讯问结束后的处理
①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②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申请取保候审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②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决定
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院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③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④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4)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6)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7)解除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3.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10扶养人;
(D)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E)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3)执行场地所
①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③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4)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监督
①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②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6)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7)解除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4.拘留
(1)适用对象
①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C)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A)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通缉在案的;
(C)越狱逃跑的;
(D)正在被追捕的。
(2)期限——24小时
①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③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5.逮捕
(1)适用对象
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A)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B)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C)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D)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提请逮捕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批准逮捕
①“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③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执行逮捕
①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②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出示逮捕证。
③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④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不批准逮捕
①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②公安机关的处理
(A)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B)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C)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6.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与解除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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