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知识点详解《财经法规》-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7
知识点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了解]: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填交开户申请
2.开户银行审查
3.人民银行审核、核准
4.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5.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顺序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强制撤销的情形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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