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财经法规》高频考点集锦(6)

来源: 互联网 2016-08-05
会计工作交接
1.交接范围
会计人员在下列情形下,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交接的程序
提出交接申请→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移交点收→专人负责监交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的具体情况包括: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
(3)不宜由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4)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
4.交接人员的责任
(1)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存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提示】
(1)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2)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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