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财经法规》高频考点集锦(7)

来源: 互联网 2016-08-05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会计人员且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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