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必考知识点汇总(9)

来源: 互联网 2016-08-08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1.开立
实行核准制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撤销
(1)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①②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2)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4)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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