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卡

来源: qingnianren 2016-08-31
银行卡
一、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分类
(1)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境内卡和境外卡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信用卡和借记卡
(3)按照账户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4)按信息载体:磁条卡和芯片卡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申领、注销和挂失
(1)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
【注意】陷阱:全体公民
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注意】持有附属卡者也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注销(7条)——××ד45天”
⑥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支付现金。
(3)挂失
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贷记卡与准贷记卡
贷记卡准贷记卡
区分标准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优惠政策①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②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注意1】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注意2】支取现金不能享受优惠透支期限为60天
存款利息无(同储值卡)有(同借记卡)
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按月计收“单利”
(三)单位卡、单位人民币卡与外币卡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2.“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注意】单位人民币卡为借记卡不得透支,单位卡为信用卡可以透支。
3.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
4.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补充】“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其他规定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额度。
2.银行卡收费
收费是指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3.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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