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本票

来源: 考试吧 2016-09-09
银行本票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注意】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二)出票
1.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6项,无付款人名称。
(三)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注意1】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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