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组成计税价格

来源: 考试吧 2016-09-09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2014年新大纲新增)
(1)自产自用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2)委托加工
①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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