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消费税征收

来源: 考试吧 2016-09-09
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同增值税
(2)特殊情况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①销售及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
②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机构所在地
③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申报→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2)委托加工
①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在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经营者)→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在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3)进口→报关地海关
【注意】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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