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金融资产转移》通知是什么?据高顿小编了解到的信息如下: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7年3月31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2017年青海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流程 高顿教育 2017-05-24 09:50:06
-
广西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高顿教育 2017-05-23 14:50:20
-
大连市财政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三号) 高顿教育 2017-05-23 14:37:15
-
关于广西自愿换取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知 高顿教育 2017-05-23 14:05:15
-
关于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高顿教育 2017-05-05 11:07:05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