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云财会〔2013〕43号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前年度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到相应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可凭合格成绩、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内的会计类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于2013年10月31日前按属地原则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再受理。
 
  (二)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同时通过)合格成绩的考生,可持2013年7月1日前取得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科合格成绩(或珠算五级以上证书)及相关材料,于2013年10月31日前按属地原则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再受理。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个科目同时通过)合格成绩的考生,可持三个科目合格成绩及相关材料,于2013年10月31日前按属地原则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再受理。
 
  二、凡在2013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前仍不符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根据财政部第73号令的要求,在此次报名中须报考全部三个科目。
 
  三、连续两次未参加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须报考全部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后收回失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新证书。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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