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会计从业《财经法规》*9章*9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讲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5-30
*9章 会计法律制度
*9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与会计法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在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关系必须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些规范包括:1、道德的规范;2、单位内部规范;3、行业组织规范;4、国家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6层次的会计法律规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权威性*6,法律效力*6,是会计工作的*6准绳和根本大法。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按照法律的构成、制订机关和效力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法律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定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法律指有国家*6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6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经国务院各管理部门首长和地方人民政府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即地方性法规。
就法律定位而言,会计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的组成部分。按照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事务管理关系、单位之间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单位与国家会计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会计事务管理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等。《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0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9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范,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6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
例: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低于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必须报财政部备案。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在《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中已对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作明确规定,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对会计作进行管理,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督机构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财政部的“三定方案”,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基本的职能。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三个方面。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获准进入会计市场后,这些机构和人员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当资格不再符合时,原审批机关应当撤回行政许可。此外,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范畴。财政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扰乱会计秩序的行为,都有权加以管理、严格规范。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的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了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
4.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监督,包括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有序发展。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发展。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如从事具体会计工作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担任会计职务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下,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岗位,督促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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