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单位从业会计工作,应如何办理从业资格调转登记?
 
  答:1、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6号)有关规定,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所以,请您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调转手续。
 
  2、有关转入具体事宜请向转入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咨询,有关转出具体事宜请咨询转出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联系电话请查看 上海各区县会计从业考试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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