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处(局)便函

  黑财会函〔2013〕4号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省直在哈单位2013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省直、中直在哈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13]9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3月15日起到年底,对省直及在哈中直单位的会计人员开展201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财办会[2011]35号)要求,将防治小金库的相关知识纳入2013年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

  (二)按照持证人员注册单位的性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1、基础类。包括会计法律、法规;新的财税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初、中、高级会计实务。

  2、企业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3、行政事业类。包括行政事业类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

  二、继续教育时间

  继续教育时间为24小时,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确认。

  三、有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需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具有继续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继续实行即时备案管理办法,继续教育培训教育机构要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时间、内容、参训人员名单等报省财政厅会计局备案。

  (三)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49号)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四)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确认会计从业等级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

  附:2013年在省财政厅备案的具有继续教育资质培训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2013年3月14日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