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财会〔2013〕111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双轨运行的形式,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为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倡逐步向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过渡。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根据财政部的有关精神,2013年度杭州市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类管理,继续教育内容分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
企业类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政策,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和税费政策等。
行政事业类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政策法规等。
各区、县(市)财政局在此基础上亦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培训内容应包含上述确定的相关培训内容,并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需求,由举办单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同时抄送各区、县(市)财政局会管科。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应在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师资等情况)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有本系统所属区县单位人员参加培训的,还应事先向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备所属单位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工作应当于当年12月10日前实施完成,培训过程应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培训结果各地财政部门应予认可。对未经备案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结果各地财政部门不予认可且不办理培训登记。
3.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4.视同完成或抵免当年继续教育面授学分:
(1)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年度取得全科合格者,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一科以上合格的(以考试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2)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分的;
(3)参加2012年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的持证会计人员,视同完成会计继续教育8课时,抵8学分,参加面授的会计人员凭有效证明到注册地培训机构参加其余学分的继续教育,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按照网络程序设置自动抵免8个学分。
五、培训机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通过评估、考核、备案、公示等措施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培训机构乱收费、乱办班、虚假培训等行为,促进继续教育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有相关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承办面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1)要求承担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申请;
(2)单位的现状(包括单位概况 、教学场地及设施、师资力量、教学管理等情况);
(3)有关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实施方案和教学计划;
(4)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学历、职称、职务等)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可以选择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参加面授培训,也可以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的网络继续教育(网址:http//kjzj.zjczt.gov.cn)。
承办面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围绕继续教育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如实开展培训课,并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并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参加2012年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8个学分的抵免工作。
六、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并通过考试(考核),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在职学历教育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培训单位协助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4.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可以凭相关培训证明抵免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加杭州市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由杭州市财政局统一上报省厅抵免当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5.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参加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人员抵免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通知》(浙财会〔2012〕35号),会计人员参加2012年度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可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8个学时,并减免相应课时培训费用。上述合格人员可在2013年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点击“大赛补16学时”接受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完成16个学时即视同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
6. 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或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培训机构或单位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供培训信息的除外)。
七、培训时间
2013年杭州市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从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3年3月1日开通。
八、督促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相关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根据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的《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继续教育记录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于一个晋升周期内,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4.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开展。
杭州市财政局
2013年3月6日
-
2017年浙江衢州*9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暂停 高顿教育 2016-12-26 10:03:59
-
2017年浙江丽水*9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暂停 高顿教育 2016-12-26 10:01:06
-
2017年浙江金华*9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暂停 高顿教育 2016-12-26 09:53:11
-
2017年浙江嘉兴*9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暂停 高顿教育 2016-12-26 09:51:03
-
2017年浙江湖州*9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停 高顿教育 2016-12-26 09:4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