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a}*]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关系)
  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不少于3年
  (二)会计人员管理:业务管理、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资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
  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
  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本节重点:
  1.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统一[*{a}*],分级管理;
  2.会计制度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4.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报考指南: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备考指南
  考前冲刺:会计从业新政策解读课程+预测押题
  高清网课:会计从业考试网络课程试听入口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