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甬财政发〔2013〕513号)规定,对持有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以前(仅限2006年已办理过换证手续或2006年以后新领证或从外地调入宁波市的证书)由宁波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未按规定在2011年度办理换证手续的人员,可以在完成所有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含2013年度)前提下,于2013年12月2日至16日集中办理最后一次补换证手续,未按时办理补换证手续的,不再办理。有关要求如下:
 
  一、按要求完整填制《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其中已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及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换证人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和《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可以登录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中下载)
  二、换证时如发生持证人员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内容的证件、证书或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符合集中换证条件的人员,一般到原证书管理的县(市)、区或市本级办证窗口办理,如发生工作单位变更且变更后证书管理机构不属于同一个管理机构的,可以直接到新单位所属的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四、由于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升级改造中,本次换证后,不直接发给新证书,将临时发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新证书领取手续。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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