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串讲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11-22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
  会计人员——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三个层次: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在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2.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考虑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五)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的财政部门
 
  (六)法律责任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的财政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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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概念―――中层领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两种不能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情形:
  *9,有违法情形(12种),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取得)
  第二,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全国有效,属地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
  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
  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90日内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初级/中级/高级)
  特点:
  (1)针对性(2)适应性(3)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2)财经法规(3)业务知识、技能训练(4)会计职业道德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三)管理
  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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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总账岗位;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出纳岗位;
  稽核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
  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三)总会计师
  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提名与任命。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2.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项目。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自已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本节重点:
  1.会计机构设置的影响因素?
  2.代理记账的4个条件?
  3.代理记账的4点业务范围?
  4.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5.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
  6.5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与2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的情况?
  7.上岗注册登记、调转登记为90天,离岗备案为6个月;
  8.继续教育的内容?
  9.会计工作岗位的要求(含出纳)?
  10.总会计师的地位?
  11.回避制度?
  12.移交点收的相关规定?
  13.监交规定及交接后事宜、交接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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