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点考点《财经法规》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12-10
三、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除此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登记时间:①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到经营地办理税务。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携带税务登记证(多选)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③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④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⑥ 办理停业、歇业;
(5)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注销登记
(1)情形:注销——企业没了;企业搬了需要改变主管税务机关。★★(2)办理时间:变更——30天;注销——15天(3)办理程序:变更——先工商后税务;注销——先税务后工商
3、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2)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①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②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5、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
1、 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饰、鞋帽(不包括劳保用品)化妆品;销售免税项目;小规模纳税人。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国有的三类行业使用:金融保险、邮电、运输)
2、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3、发票的保管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遗失的应在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纳税申报
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数据电文申报(4)简易申报(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适应)(5)其他申报方式
3、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要求能够区分各种方式)★★
(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经营地点不固定的小企业)(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8)其他
2、税款优先原则: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欠税在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滞纳金: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
4、核定应纳税款的情形(多选)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税务代理范围——涉税;建账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保全——冻结、扣押、查封;强制——扣缴、变卖、拍卖 ★★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财物也不再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2、法律责任
(1)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2)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先议后诉:纳税人在纳税上不服税务机关的情形
或议后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罚款、保全、强制执行不服的情形
行政复议对象是上一级行政部门。但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只能向其本身。
(3)偷、逃、抗税★★
偷税——通过做假账来实现。偷税罪——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的情形。
逃税——不通过做假账,而是通过转移、隐匿资产来实现
抗税——暴力方式
处罚: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罚款(偷、逃:50%-5倍;抗税:1倍—5倍)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高清课程、免费题库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免费题库: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题库
报考指南:2014年会计从业报名时间汇总
考前冲刺:会计从业新政策解读课程+预测押题
高清网课:会计从业考试网络课程试听入口
免费题库: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题库
报考指南:2014年会计从业报名时间汇总
考前冲刺:会计从业新政策解读课程+预测押题
高清网课:会计从业考试网络课程试听入口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会从考试攻略:国家预算知识点大解析(内附表格) 2021-03-10
-
2017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解读:会计法律制度 2017-01-10
-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解读:财务报表 2017-01-10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发票开具要求 2016-09-23
-
2016江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法 2016-09-23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国家预算 2016-09-23
-
2016江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个人所得税 2016-09-19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纳税申报 2016-09-19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临时存款账户 2016-09-19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6-09-19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税务代理 2016-09-19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款征收 2016-09-19
-
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发票种类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法构成要素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2016-09-19
-
2016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营业税的概念 2016-09-19
-
会计从业必考!预算管理的职权有哪些你知道吗? 2016-09-13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速记: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2016-09-13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速记:银行卡 2016-09-13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易错知识点: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2016-09-13
-
2016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易错知识点:会计资料 2016-09-13
-
2016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易错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纳税申报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税收的分类 2016-09-13
-
2016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税率 2016-09-13
-
2016山东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复习知识点:支票出票 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