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精神,按照《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5号)和《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6号)有关要求,现将2014、2015年度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前年度已公布的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以前年度已经省财政厅公布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原培训机构”)请认真对照粤财会函〔2013〕65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自查,于2014年1月15日前,按要求提交年度总结、自查报告、粤财会函〔2013〕65号文的相关表格等。如师资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关师资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学历、证书原件报验后退回)。
  原培训机构应整理汇总2010-2013年度培训合格学员名单(附件1),并刻成光盘。各机构认真核对表格中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尤其是姓名、身份证号等学员信息和培训年度两个项目的准确性)后出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二、新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
  有意向在省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在2014年1月15日前按照粤财会函〔2013〕65号、粤财会函〔2013〕66号的有关要求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交相关材料。
 
  三、公布名单
  省财政厅将采取查阅材料、实地抽查等方式查验有关资格条件以及培训工作基本情况,并在广东省财政厅网站和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自行开展继续教育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单。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郭钊,龙文标
  联系电话:020-83170215,83170069
  附件:1. 2010-2013年培训合格学员名单(样式)2.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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