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相互联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为其存在的理由和基础。
  (2)相互区别。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征税对象(纳税客体)
  4.税目(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5.税率(对征收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的概念与种类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纳税计算期是纳税人据以计算纳税、扣缴义务人据以计算解缴税款的期间,一般分为两种:①按次计算。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为纳税计算期,例如屠宰税、增值税、营业税都有此种规定。为税类5种类型。②按期计算。是指以发生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一定期间作为纳税计算期,例如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1年等,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有此种规定。税款缴库期是指纳税计算期届满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缴税款的期间。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主要税种的纳税期限
  ①增值税、消费税限: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10日内缴纳税款;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②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③涉外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④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9.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消费税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减税免税的类型有: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型减税免税、扶持发展型减税免税等。(考生应注意掌握主要税种的减免税规定)(2)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开始计征税款的界限。课税对象数额没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考生应牢固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3)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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