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我省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培训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内容
(一)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
(二)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四)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五)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相关内容。
各地区、各单位可按照上述培训内容,结合会计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时间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于2015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培训学分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五、培训管理
(一)组织实施
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会计人员及全省高级会计师培训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参加培训人员学有所获、学以致用。
(二)培训方式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1、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公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符合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规定条件,并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5、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6、参加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培训。
除以上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1、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其中会计类专业是指以下11个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财务信息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与统计核算、会计与审计、审计实务、统计实务。
3、承担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或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4、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5、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培训师资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必须是参加过省、市州、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的合格师资,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师资。培训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1、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师资,一般应为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2、承担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师资,一般应为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四)机构管理
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经工商登记设立,向财政部门备案并经允许开展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且较为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较为完善的教学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专职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单位和机构,应按要求在培训前一周向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并提交《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见附件1),并与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签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承诺书》,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展培训工作。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六、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学分,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学分计量
1、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符合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规定条件,并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考试当年24学分;
5、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考试当年24学分;
6、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本专业一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7、独立承担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10、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以上4—10项的会计人员在取得24学分,并经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时,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在完成继续教育后,由县以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情况总结材料及《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勤登记表》(见附件2)、《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3)、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以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1、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应提交培训通知和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应提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应提交录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应提交成绩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一般由所在院校按年度统一组织向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申报,因就业等特殊情况,学生也可单独申报。
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申报的,应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或相关院系提交学生本年度成绩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3)。
学生单独申报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同时提交有学校盖章的因就业等特殊情况,需个人单独办理的情况说明;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年度成绩清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籍在线验证后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承担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课题研究,应提交课题中标通知书和课题结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表会计类论文的,应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和封面、目录复印件;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应提交书籍原件、书籍封面复印件和能够证明参与编写人员信息的复印件。
会计人员应确保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在进行以上1-4项学分认定时,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本地区会计人员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通过认定的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各市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统计本地区通过认定人员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单独填入《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3),每隔半年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定学分后,对本年度取得24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记载。会计人员可以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查询培训登记情况。
七、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培训,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1、只收费不培训或培训时间、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2、无专职管理人员或管理水平差,学员投诉多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4、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5、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事项
以前年度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一律按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文件的要求完成培训学时;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后,再按本文件的要求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并按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计算或折算学分。
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的各级各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向当地相关部门申报短期培训收费许可,严禁乱收费;各行业主管部门经批准自行组织的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培训其他单位会计人员,严禁超范围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经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会计领军人才和高级会计师评委、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考评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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