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法的形成和发展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11
  我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会计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会计法的发展同样也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战国时期的《法经》,即对会计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之后的秦律、唐代的《唐律疏议》、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等都对会计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北洋政府于1912 年起先后两次拟就了《会计法草案》;1913 年3 月公布《会计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07年12月版第 4 页法条例》,同年10 月2 日重新修订改称《会计法》,共9 章37 条。这是中国独立进行立法的首次尝试。1935 年8 月14 日,国民政府重新发布了《会计法》。
  我国台湾省现行的会计法有两部,一部是1935 年8 月14 日公布的《会计法》,适用于预算单位,另一部是1948 年1 月7 日公布的《商业会计法》,适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单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主要以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起点,逐步建立起以规范会计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1985 年1 月颁布了新中国*9部《会计法》,1993 年12 月进行修改,1999 年10 月重新修订。《会计法》的不断修订、完善以及相关配套的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会计立法取得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工作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化的新时期。
  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6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 年10 月31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6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6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6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它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如,1990 年12 月31 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1 月16 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0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0年6 月21 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会计规章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 年2 月20 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07年12月版第 5 页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属于这个层次的有,财政部2005 年1 月以24、25、26、27 号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管理法规;财政部发布的16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委派制管理等。会计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第四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四是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职责;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07年12月版第 6 页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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