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11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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