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会计证《财经法规》考点讲义:单位内部管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14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6行政首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等;(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实务的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防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指: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了解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职责的履行情况。
  【例题·多选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负责。
  A.真实性
  B.系统性
  C.全面性
  D.完整性
  [答案]AD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并不矛盾。
  《会计法》第五条*9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有关人员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干预。
  《会计法》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关注会计从业微信,咨询考试报名时间、免费获取考试题库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高清课程、免费题库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免费题库: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题库
  报考指南:2014年会计从业报名时间汇总
  考前冲刺:会计从业新政策解读课程+预测押题
  高清网课:会计从业考试网络课程试听入口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财经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