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的概念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从会计凭证的取得或填制时起至归档保管过程中,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送程序。  
(二)会计凭证的传递的意义(了解)  
1.通过会计凭证的传递,有利于及时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  
2.通过会计凭证的传递,有利于正确地组织经济活动,贯彻经济责任制。  
3.通过会计凭证的传递,能加强会计监督。  
(三)会计凭证的传递的要求  
会计凭证的传递,要求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传递程序合理有效,同时尽量节约传递时间,减少传递的工作量。  
(四)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方法(了解)  
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每一种凭证的传递程序和方法。包括:传递程序、传递时间和传递过程中的衔接手续。在制定合理的凭证传递程序和时间时,通常考虑以下几点:  
1.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要视经济业务的手续程序而定。  
2.会计凭证的传递时间,要根据办理经济业务手续在正常情况下完成所需的时间而定。  
3.会计凭证传递程中的衔接手续,应该做到既完备严密,又简便易行。  
执行中如有不合理的地方,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改。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作为记账的依据,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和经济资料。  
对会计凭证的保管的主要要求有: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的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销毁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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