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会[2014]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吉财会[2013]38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我厅对《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会[2010]1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1月3日
  附件
  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不断提高全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吉财会[2013]382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体要求是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联系实际,分类指导,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强化服务,学以致用,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全省经济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分类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需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拓展广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突出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三)创新机制,提升质量。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教育资源,不断改进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财政部门规划指导、各部门(单位)支持配合学习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并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督促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按时完成规定学时或学分。
  第二章 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属地实施。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初中级,高级(含正高级)两个层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级(含正高级)培训由省财政厅直接组织实施,不再参加当地财政部门所组织的初中级层次的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初中级培训由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负责。在长中省直单位的初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履行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及考核等职能。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方案、指导意见等,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写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辅导教材。
  (四)组织开展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开展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开展实施全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七)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分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方案、指导意见等,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工作。
  (三)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内容与形式第十三条  吉林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面授为主,远程教育为辅。
  第十四条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采取面授教育形式的学员每两年参加一次,一次48学时;采取远程教育形式的学员,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学时。完成学时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以国家新颁布和修订的财经法规、准则制度为主要内容,以经济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财务会计相关学科为辅助内容。
  第四章 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内容与形式第十六条  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一次,累计不少于24小时,完成24小时课程即获得24学分。
  第十七条  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财经政策的变化不断适时调整。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应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政策水平。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操守和遵章守纪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八条 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远程网络教育: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二)面授教育:是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按照属地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三)集团化教育:是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由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等结合自身特点,提出开展继续教育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备案,由企业集团、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区域的集团、行业继续教育申请,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备案。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当年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计24学分:
  (一)参加国家及省级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三)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全省范围的会计人员集团化继续教育,包括由各行业会计学会组织举办的全省范围的本行业集团化继续教育。
  (五)经主管财政部门同意,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六)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八)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
  (九)独立承担或与他人共同承担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
  (十)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十一)独立公开出版或与他人合作出版会计类书籍。
  (十二)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十三)经省级财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条  对满足十九条所规定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向相关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继续教育师资、课程与教材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人员,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分层次按需施教,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三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与教材建设,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及教材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发和编写,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课程和教材开发的实用性,逐步建立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及教材体系,不断增加网络课程数量,保证质量,以适应各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以电子书形式免费发给会计人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其他各类培训课程及教材。
  第六章 继续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一)会计人员参加远程网络学习且完成规定学时的,吉林省会计信息系统将自动记录其继续教育学习结果。
  (二)会计人员参加面授学习且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需在3个月内,并于当年年底前在吉林省会计网上报名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核认证手续。
  (三)会计人员选择视同通过教育形式的,在吉林省会计网完成网上报名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相关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审核认证手续。
  (四)高级会计人员面授学习后,省财政厅根据考勤情况,直接在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其继续教育学习结果。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本人可在吉林省会计网上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但又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我省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方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我省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且未进行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的,调出地在其调转登记表中注明情况,待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在调入地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三)我省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且已进行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的,需在调出地完成继续教育后,方能办理调转手续。
  (四)会计人员由外省调入我省且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为保证会计人员进行再次调转的顺利,调入地需要求会计人员在本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或者退回调出地完成继续教育后再办理调转手续。
  (五)会计人员由外省调入我省且已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但调入信息中未记录其继续教育情况的,调入地需通过我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补录外省调入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模块,将其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录完整,以使其继续教育记录连续不间断。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可提供相关证明,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当年未完成的学时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第七章  继续教育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按《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晋升职务、报考职称等活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作为会计人员任职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本地各部门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检查内容,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厅2010年3月16日印发的《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会[2010]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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