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04 编辑审核:admin 浏览:21次各县市财政局,州级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各金融保险公司,驻楚中央、省属各单位: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4〕14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州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州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登记
(一)范围
1、2014年1月1日前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4年3月1日前从外省(市、区)已经转入云南省楚雄辖区内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供材料
1、现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相关内容及证明材料按《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做好楚雄州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楚财会〔2013〕33号)要求提供和办理。
3、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须提供证书原件;工作单位变更,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更正,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三)办理时间
全省办理时间从2014年3月3日统一开始,务必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州级办理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12月31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全省统一的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办理时间,并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四)办理地点
1、州级持证人员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财政局窗口(40号)办理,联系电话:0878-6160850。
2、各县市的持证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
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继续教育登记的同时,会计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在登记地点申请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及照片电子版一份;(二)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详见附件)。
三、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分别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3、连续未参加2009年、2011年注册登记的。
(三)其它事宜
1、凡2014年3月1日前在楚雄州辖区内办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会计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或最终调入地财政部门指定办证机构办理。
2、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持证人员换发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须同时加盖“×××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和红章(红章加盖在换证记录中的审核机关),方为有效。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及时变更、补充持证人员信息,包括在系统中变更档案号码、补充个人照片,以及进行继续教育登记和打印(打印在证书“备注”页)等。具体操作规程随后下发。
3、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与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须先办理调转手续。
4、2014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需参加2014年的继续教育登记。
5、需要购买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的州级会计人员,可到楚雄州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楚雄市双建路经贸巷5号)购买,联系电话:3124095,3111385;各县市会计人员可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购买。
6、继续教育登记和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进行登记和换发新版证书的有效持证人员信息,并提供社会查询。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未换发新版证书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
附件: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楚雄州财政局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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