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申请省内调转的(申请调入调出大连市的,按大连市有关规定办理),应当登录“辽宁会计网”,进入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调转申请,按下列情况于3个月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一)有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证明;
  4.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4.其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核无误后及时完成调转事项。
  调转申请人可登录“辽宁会计网”,进入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查看调转结果。
  持证人员到省外工作或居住,申请办理省外调出的,应当登录“辽宁会计网”,进入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后,携带下列材料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省外调转申请后,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二份),签署意见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省持证人员到我省工作或居住,申请办理省外调入的,应当自省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材料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工作证明(含从事会计工作的岗位和职务名称)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
  (四)调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具的《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五)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
  (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持证人员在调出地已经从事会计工作的,要将工作单位、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会计工作岗位、行政职务等会计从业信息在调出前记载完整。
  办理调入手续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转事项。持证人员可登录“辽宁会计网”,进入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查看调转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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