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我国的会计法律就是指《会计法》。 狭义的会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会计法渊源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会计规范的总称。 《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会计法》作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有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14年1月22日分别以财政部第26号、27号发布的《会计做作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4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本地区的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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