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公告


  下列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遗失或毁损,特此声明作废。原证件持有人已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持相关材料(见本网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程序)到财政局补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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