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的顺序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分配顺序为:
 
  1) 支付优先股股利。
 
  2)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 支付普通股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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