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预算法》自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同时也是制订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2010年8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稿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收入
 
  2.调节制约作用。——支出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
 
  2.省级预算;
 
  3.地市级预算;
 
  4.县市级预算;
 
  5.乡镇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收支平衡原则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和批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无人大常委会)

        (二)各级财政部门职权——预决编制、预算(执行、调整、报告)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组织执行、调整、报告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编制和执行、报告
 
  2.各单位的职权——预决编制、具体收支、无报有监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中央、地方、共享
 
  (二)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无共享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二)预算的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六、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年度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七、预决算的监督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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