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关系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是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单位内)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其特点包括:
 
  1.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2.所规定的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事项。
 
  3.《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如:《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注意: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会计部门规章,38项具体准则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会计法规。
 
  三、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五)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与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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