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处理方法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报表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记账文字和货币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档案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注意】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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