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相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也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畴。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含依法使用)(2)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他单位的配合)(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如下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与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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