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会计档案
 
  第一节 会计档案概述
 
  1.会计档案的内容:会计凭证类 、会计账簿类 、财务会计报告类 、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3.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2)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档。
 
  ☆巧记:3×5(=15)+10=25 这里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5.具体保管年限
 
  (1)1个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
 
  (2)3个5年:固定资产卡片、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3)2个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3个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5年)(5)剩余的都是15年
 
  6.(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查阅利用,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2)外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单位内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
 
  7.会计档案的销毁
 
  (1)将已编制好的销毁清册及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会计档案销毁时,应按规定指派人员监销。一般企事业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3)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8.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9.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会计档案不论是否已满保管期限,一律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待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交给项目接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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